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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5 生效日期: 2011-12-05
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1]14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强化我市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范流动式起重机作业行为,避免流动式起重机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察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流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流动式起重机流动性强、使用分散、管理难度比较大,一直处于管理比较松散的状态,在用流动式起重机存在着超期未检或未经检验的现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因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要高度重视,从构建和谐本溪、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流动式起重机运行安全。

  

  二、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流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流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的方针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对威胁公众安全、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流动式起重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限期消除;要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意识。各级政府要支持、督促流动式起重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要落实主体责任。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建立健全流动式起重机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要依法使用、严格管理流动式起重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做到持证上岗、按章作业,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新购置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应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先行办理流动式起重机起重机械部分首次检验。检验合格后,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用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应在流动式起重机检验周期期满前1个月,向本溪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定期检验。

  

  2.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应按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要求,在办理流动式起重机行驶部分的使用登记或临时通行牌照时,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流动式起重机首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从事运营的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应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规定,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或进行年度审验时,提供流动式起重机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效证明。

  

  (三)各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对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管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流动式起重机行驶部分管理。具体负责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及司机驾驶证,在车辆登记时,要认真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及起重机械部分检验证明。在流动式起重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审查起重机械部分检验证明;负责在用流动式起重机行驶部分日常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流动式起重机起重机械部分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办理起重机械部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注册登记时,要认真审查起重机械部分出厂资料和检验合格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证明;负责在用流动式起重机起重机械部分日常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从事营运活动的流动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办理流动式起重机《道路运输证》并进行年度审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流动式起重机重大事宜综合协调工作。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流动式起重机专项整治

  

  要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深入开展流动式起重机专项整治,特别是要把无牌照、未经检验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进一步实现流动式起重机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

  

  (一)开展广泛宣传活动(2011年9月底前)。由市质监局牵头,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联合印发通告,向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

  

  (二)开展专项检查(2011年10月至2011年底前)。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进行专项整治总结(2012年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流动式起重机数据库,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做好流动式起重机专项整治,是消除安全隐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抓出实效。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流动式起重机管理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我市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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