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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6 生效日期: 2011-12-06
发布部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办函[2011]22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3万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6万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社区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在校中小学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分两类。第一类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类疾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肝硬化、高血压病、糖尿病。第二类为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类疾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肝硬化、高血压病、糖尿病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患有上述门诊特殊疾病两种以上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2.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3.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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