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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0 生效日期: 2011-12-10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哈厅字[2011]24号
  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哈尔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7〕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长,目前已逾百万,在其成为我市加快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的同时也为城市管理带来新的挑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繁重。加强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仅是构建“平安哈尔滨”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政府强化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其作为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强化服务和管理并重意识,切实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努力把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区依法自治、群众广泛参与,将流动人口服务与房屋租赁服务有机结合,完善以证管人、以屋管人、以业控人的服务管理配套措施,推动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为实施我市新的发展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主要目标。加快建立并完善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实现由单一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由政府部门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变、由单纯的以证管人向以屋管人、以业控人和运用信息化手段服务管理转变、由治安管理型向城市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模式转变;建立惠及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努力满足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均等化的新期待,使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能力不断增强,社会治安环境不断得到优化。

  

  三、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

  

  (一)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流动人口实行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城镇公共服务的需要,努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二)实行居住证“一证通”管理制度。制订出台《哈尔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全面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效能。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登记、办理、制作、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可委托街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享有劳动就业、子女义务教育、免费接受疾病预防、计划生育服务、基本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以及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流入地政府承担,并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要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借读及其他任何费用。流动人口子女初中毕业后,可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

  

  (四)多渠道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把解决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予以提供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加强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流动人口居住用房。适度推行流动人口集中住宿、集中管理、集中服务模式,常年招用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设集体宿舍;流动人口就业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招用流动人口居住的员工宿舍。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完善食堂、洗浴、娱乐等生活和文化设施,并将其纳入社区统一管理。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城镇单位聘用的流动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五)加强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流动人口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范畴。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 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哈政办综〔2011〕11号)精神,实行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同服务、同管理,全市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流动人口。依托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孕情环情检查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庭的奖励、优惠和扶持政策。

  

  (七)加强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的引导和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组织、协调、引导、管理和培训,提高流动人口跨地区就业的信息化、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流动人口自主创业,鼓励其自愿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八)积极稳妥地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继续推进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等行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时为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将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疾病住院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有关部门要研究适合流动人口特点,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办法。

  

  (九)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团员服务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办理、人才(用工)招聘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中,要登记流动人口政治面貌,摸清流动党员、团员底数。要通过组建党、团组织,积极吸收和组织流动党员、团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其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流出地和流入地党、团组织要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使用、优秀团员推优入党以及流动党员、团员管理的衔接工作。流入地党、团组织要落实各项激励、关怀、帮扶措施,帮助流动党员、团员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和鼓励他们自主创业,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十)强化流动人口中特殊人群救助、管理和教育。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返乡、安置等工作,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完善救助功能;教育、劝阻强讨硬要行为,坚决打击组织、唆使、胁迫进行流浪乞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等工作,预防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积极推进流浪乞讨青少年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全国综合试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服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重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工作,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护和关爱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衔接配合,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做好流动人口中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
  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

  

  (一)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要保障其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流动人口代表。流动人口流出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流动人口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流动人口,并通过适当方式促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流动人口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

  

  (二)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和用人单位、经营业主的管理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要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建立健全流动就业人员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发放监控。加大劳动人事执法力度,开展有重点、经常性的劳动保障权益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及时处理流动就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时登记、并向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做好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把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普法规划,积极推进法律进社区(村)活动,开展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拓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渠道,促使其向社区(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市场延伸,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注重发挥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便民利民的工作优势和职能作用,简化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五、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

  

  (一)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落脚点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适时组织开展对无照经营、非法用工和违章建筑问题突出、环境卫生脏乱、安全事故频发、治安秩序混乱、刑事案件高发的流动人口聚集区的专项清理整治,预防和减少治安安全隐患。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管理”和“谁出租谁负责”原则,修订《哈尔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管理,完善出租房屋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办理程序;建立出租房屋信息管理网络,健全完善“人屋关联、以屋管人”工作机制,落实治安、安全保障等各项管理责任。积极探索物业管理、业主委托管理、企业自主管理、社区自治管理、中介组织管理等模式。

  

  (二)严密防范和加强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及时排查、疏导化解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把流动人口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的人员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犯罪。推动“七大警务布局”建设,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网上跟踪管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三)加快流动人口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充分利用、联合共建的原则,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总体规划,依据国家电子政务数据标准,依托政务网,逐步建立市、区县(市)、街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四级信息网络平台。加强系统运行管理、运行标准和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信息资源开发与技术应用,整合相关部门现有信息网络,完善信息资源库建设,实现流动人口信息数据“一点采集、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共享应用”的目标。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确保网络服务管理资源的有效使用。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四级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按照《关于成立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哈组通〔2011〕23号)和《关于设立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机构的批复》(哈编字〔2011〕56号)要求,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牌子,设置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处,为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流管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各区、县(市)要参照市里模式,成立相应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人员编制自行调剂。各级流管委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相关政策研究、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落实、检查指导和考核、信息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开发应用与管理维护等日常工作。街乡(镇)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中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村)承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站职能,切实履行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职责。依托街乡(镇)综合办事大厅和社区服务工作站,设置服务窗口,实行办证、税收、管理、房屋登记备案“一站式”服务。
  (二)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员队伍建设。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街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中心根据辖区出租房屋50-150户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员。协管员属劳动合同聘任制岗位,承担具体服务管理职责。市流管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员管理办法,实行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持证上岗,由各区、县(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健全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条块结合”。各地区要组织协调、督导检查驻区单位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沟通协调,督导基层单位落实相关政策,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依法依章开展,形成制度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

  

  (四)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涉及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管理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居住条件、计划生育、法律维权、治安管理、宣传教育等有关经费,以及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办公、信息系统建设、统计、培训和表彰奖励等专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到位。

  

  (五)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工作机制。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制订检查考评细则,建立评比表彰的奖惩机制。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导致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六)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和工作成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要积极宣传流动人口在市委新战略实施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及时宣传、推广各地区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流动人口的好做法、好经验,调动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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