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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3 生效日期: 2011-12-13
发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11]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施行属地政府负责原则。

  (一)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落实。各监管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做好解决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相关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系指: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及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办的各种高等学校(含高职学院和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等。

  (二)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以下简称国企退休教师)系指:上述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且已从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目前仍由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经组织批准从上述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调至上述某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岗位,并从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三)上述职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及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前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实施范围。

  (四)目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由所在企业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文件规定条件和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确认其教师身份。其中:1993年12月31日及之前退休的教师依据我省教师资格过渡有关文件确定;1994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退休的教师依据《山西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确定;2002年6月30日之后退休的教师依据《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确定。2012年12月31日之后退休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但未转岗及目前仍在教育教学岗位、未来10年内(即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教师,办理退休手续后一并纳入实施范围。

  三、补贴标准

  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项目外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基本退休费与补贴之和的,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费与补贴之和的,予以保留,仍按现行渠道发放。

  四、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中央、省财政经费补助相关规定协调各级财政部门筹集解决,并及时拨付到位。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外的差额部分,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级财政解决;属于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的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二)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自2011年1月1日起计发。

  (三)列入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的人员,由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初审公示,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办公室终审备案,财政部门确认后安排专项资金拨付有关单位发放(具体发放方式另行通知)。

  五、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组。

  组长:张波(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潘保欢(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建中(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利民(市国资委主任)

  成员:李振忠(市国资委副主任)

  刘富海(市教育局副局长)
唐春玉(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贾宏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办公室主任:李振忠(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工作要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六、工作职责

  (一)市国企职幼教领导组负责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的统一部署、政策审定。

  (二)市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政策解释,具体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对列入范围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终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工作进展并向市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等。

  (三)市国资委为工作牵头部门,按照市政府授权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市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配合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证书审核认定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经费测算、筹集、补贴资金确认,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标准确定等工作;提供纳入范围人员基本养老金数额及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基本退休费与补贴额标准,并做好生活补贴计算政策指导。

  (七)各国有企业负责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档案资料整理、资格初审,纳入范围人员名单及统筹外项目和生活补贴额公示,人员待遇申报等,确保政策执行严格规范,不多不漏。

  (八)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纳入范围人员资格、生活补贴标准审核、统计、上报。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目标、责任到人,集中精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认真搞好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格政策规定。认真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申报、审查、确认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对拟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防止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停发或降低企业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及发放标准。若有漏报、虚报、错报及擅自停发、少发等情况,后果由填报单位自行承担,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督察指导。市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导,督促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工作,规范操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工作。

  (五)做好工作汇报。市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及时报送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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