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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行业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20 生效日期: 1993-03-2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计字〔1993〕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工资司(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关于一九九三年起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劳计字〔1992〕82号)精神,现将对行业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简称“弹性计划”)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直属行业部门(不包括公司),从一九九三年起,均应实行弹性计划,其工资总额应根据弹性计划所依据的投入产出、效率效益的原则进行编制,并包含在国家或本地区的弹性计划之内。 
  二、行业部门,一般只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并用工资总额间接调控职工人数。如需同时实行职工人数弹性计划的,可按劳计字〔1992〕34号文件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的行业部门,一般以增加值(或净产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等作为相关经济指标。 
  四、行业部门弹性计划的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根据上年年报数进行审定,从第二年开始,原则上以上年末应到达数滚动计算。增加值(净产值)工资含量,一般以前三年实际平均含量为基础,通过综合考核同期相关经济效益来确定。计划期工资含量一经国家核定,即以此来调控行业部门的工资增量。 
  五、行业部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的计算公式为: 
  1.G1=G0+G△ 
  G1 计划期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到达数 
  G0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G△ 计划期工资总额计划增加数 
  2.G△=N△×R 
  N△ 计划期增加值(净产值)增加额 
  R 经核定的增加值(净产值)工资含量 
  3.(略) 
  六、行业部门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等平均尺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部门内所属企业为单一行业的,采用该部门所属企业平均值加上全行业平均值、全国(或本地区)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例如:(略) 
  2.对部门内所属企业为不同行业的,则采用加权平均的办法。 
  例如:(略) 
  七、国家对实行弹性计划的行业部门工资总额的执行情况,采用“每年进行检查,二至三年滚动考核,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进行总核算”的办法。在弹性计划执行期间,结余的工资总额计划,允许行业部门在年度之间自行调剂使用;工资总额增长超过国家核定的工资含量的,要认真检查分析超过的原因,行业部门对此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管理,及时纠正,在总核算时,如无特殊原因仍超过国家核定工资含量的,对超发的工资总额要等额扣回并上缴国家财政。 
  八、行业部门弹性计划方案的审批程序和组织实施请参照劳计字〔1992〕34号和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地区对所属行业部门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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