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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建筑与装饰材料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 2003-08-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渝卫法监[2003]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业的兴起,建筑装饰使用石材、瓷材等越来越普遍,石材和瓷材等装饰材料中的放射性水平问题已成为我市广大市民高度关注的热点。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市民的健康安全,加强建筑与装饰材料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号令)及《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8号令)等法规规定,现将建筑与装饰材料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生产、销售石材、瓷材等装修材料的,必须进行放射性核素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的检测周期定期向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石材、瓷材等建筑装修材料的放射性安全检测(检测放射性核素镭-266、钍-232、钾-40),市疾控中心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单。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一份,存档一份。 
  三、我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定期向社会发布在我市境内销售石材、瓷材等建筑装饰材料的单位及其产品公告,以引导市民正确选购放射性水平合格的产品。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与装饰材料生产和销售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放射防护安全检测的产品,我局视其情节,依法予以查处。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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