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公共交通票价后有关职工交通费补助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12-3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财行[1990]2561号


  根据京政发〔1990〕79号《关于调整公共交通票价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职工交通费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上下班需购买市区、郊区专线,市郊线路通用月票的,仍由本人负担壹元伍角,其余差额由工作单位给以补助。 
  二、住家在石景山区以西,工作单位在市区地铁沿线,或住家在市区,工作单位在石景山区的职工,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购买公共电汽车、地铁联合月票。月票补助,仍由本人负担壹元伍角,其余由工作单位给以补助。其他地铁线路不再给予补助。 
  三、交通费补助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由经费中支付,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不列入工资总额。 
  本通知由一九九一年一月起执行。其他仍按原职工交通费补助办法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