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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价格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7 生效日期: 2011-12-27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价格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价格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方案

  


  为健全我市价格监测体系,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全面加强价格调控和监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调查范围各县(市、区)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监测调查对象及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和数量第一类:农业、工业、运输业、仓储业、商业企业及农产品种植、畜禽饲养大户,屠宰点、各类批发市场等采用联网直报方式进行监测调查和采价,涉及企业326家。第二类: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企业、服务网点等采用采价员现场采价方式进行采价,涉及采价点369个。

  (二)调查内容第一类调查对象的调查内容是与影响价格相关的财务指标和信息;第二类调查对象的调查内容是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类的批零价格。

  三、监测调查频率一般性商品(服务)每月调查2-3次;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服务),每5天调查1次价格;价格变动不频繁的商品(服务)每月调查1次。

  四、监测调查的组织实施和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监测调查由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安排,物价、商务、农业等部门根据分工做好协助工作,价格指数的编制由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负责,各县(市)统计局做好配合工作。

  五、调查实施原则

  (一)调查点的抽选方法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划类选择法抽选。首先,按县(市、区)分布抽取,其次,根据高中低档等距抽样。

  (二)价格监测调查点的抽选方法首先,将各种类型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以销售额(成交额或经营规模)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销售额(成交额或经营规模)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点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一般而言,重点销售网点应被选中。企业和个体户抽选按营业收入高低选择,一般应选择营业收入在前5位的企业和个体户。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选择消费量较大的消费项目;

  2.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与未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愈相关愈好;

  3.同一基本分类的规格品之间,性质差异愈大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

  4.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应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5.每一个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各地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可根据当地县(市)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四)价格调查原则与方法

  1.同一规格品的价格应同质可比;

  2.如果规格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3.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其他科学易行的方法辅助调查。

  六、报送时间

  1.旬动态监测报告,旬后3日内报市政府;

  2.月监测调查专报,月后5日内报市政府;

  3.郑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后6日内报市政府;

  4.监测信息专报,根据情况随时上报。

  七、保障措施

  1.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为组长的郑州市价格监测信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工作人员由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农委指定的专人及若干名专职办公人员共同组成。专职办公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郑州市价格监测信息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资源的合理整合利用;组织对易于炒作又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进行重点监测;建立我市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每月召开一次郑州市价格形势联席会,对郑州市总体价格水平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开展价格监测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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