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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7 生效日期: 2011-12-27
发布部门: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科工贸信外贸字[2011]117号
  各有关企业:

  

  为实施扩大进口战略,鼓励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落户深圳,促进全市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扩大进口战略,鼓励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落户深圳,促进全市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总代理、总经销商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知名品牌,是指能诚信经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国际营销网络健全,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企业的品牌。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划分为:

  

  (一)全球总代理、总经销;

  

  (二)亚太地区总代理、总经销;

  

  (三)中国区域总代理、总经销;

  

  (四)中国大陆总代理、总经销;

  

  (五)中国华南地区总代理、总经销。

  

  本办法所称总代理、总经销商,是指由国际知名品牌厂家授权,为厂家在所授权区域的主要出货平台,并负责所授权区域内的销售网络建设、店面建设、下游渠道开发、培训、市场推广投入、品牌建设、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坚持自愿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工作。

  

  第六条  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主管部门在认定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公布认定有关事宜。

  

  第七条  申请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深圳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总代理、总经销商资格;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五)近三年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重大消费者投诉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国际知名品牌由市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评审确定。专家组成员从市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九条  国际知名品牌的评审应当参考下列因素:

  

  (一)按照国际通行质量标准、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情况;

  

  (二)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情况;

  

  (三)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四)全球化经营情况;

  

  (五)国际、国内知名媒体排行情况。

  

  第十条  申请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际知名品牌厂家有关总代理、总经销的授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第十一条  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的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市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主管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市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可以享受市政府有关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专家评审的具体规定,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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