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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企[2011]48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55~60(含)
20%
0
60~65(含)
25%
0.25
65~70(含)
30%
0.75
70~75(含)
35%
1.5
75以上
40%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表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

  ××年×月

  

  企业名称:

  
石油开采企业名称 销售价格 (a) 销售数量 应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元)  (f)
元/吨(b) 美元/桶(c) 吨  (d) 桶 (e)
           
           
           
           
           
           
           
           
           
合计  


  注:(1)a指石油开采企业当月销售原油所实现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按当月实际销售收入除以销售量计算

  (2)c=b/(吨桶比×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

  (3)f=[(c-55)×征收率-速算扣除数]×d×吨桶比×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c-55)×征收率-速算扣除数]×e×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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