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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9 生效日期: 1996-07-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市大多数企业在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上,取得了新进展。一些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全面落实,甚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全面落实《劳动法》,进一步加强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对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各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要帮助和指导所属企业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和完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督促企业通过劳动条件分级,彻底解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问题,通过制度和日常管理,全面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要注意发现和总结推广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先进经验,同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要重点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四、各区、县劳动局要坚持监督检查和帮助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此项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各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的日常监察,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重点帮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薄弱的企业,指导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今年下半年要重点指导不少于10家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全面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于12月15日前将企业名称及指导前、后的整体情况书面报我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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