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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0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免收发票工本费的范围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依照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上述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二、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受理与审核

  

  (一)纳税人可于2012年第一次购买发票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填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2011年度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等相关情况。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局领取《申请表》,也可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http://www.tjcs.gov.cn)自行下载《申请表》。

  

  (二)纳税人填报《申请表》,承诺“提交数据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对提供虚假资料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即可当场办理免收发票工本费手续。凡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购买发票时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主管地税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交的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及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纳税人不符合免收发票工本费条件的,应及时补缴已免收的发票工本费。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时间为每年度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前。一经确认,一年内保持不变。

  

  (五)新开办企业的从业人员或资产总额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也可按本公告规定提出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不足一年的,可按整年进行换算。

  

  (六)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电子数据。

  

  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仍按原渠道办理免收发票工本费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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