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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11]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规定,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20%税率,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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