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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1-12-3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1]7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意见

  


  为了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提升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将行政争议纳入依法解决的轨道,现就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必要性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通过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工作制度,整合、优化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打造更加公正、有效、便捷的行政救济渠道,能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减少缠访、闹访的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能,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的需要。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引入专家学者等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办案的透明度,保证办案过程的公正性,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各级政府的形象。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方式

  全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分省、市、县(市、区,下同)三个层次进行,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组织实施。

  (一)省本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式。

  1.省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由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精通行政法律事务的行政法学专家学者、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及执业律师等人员担任。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省政府的授权,议决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2.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行政复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受理、调查和调解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其他有关程序方面的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对省政府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省政府所属各部门依法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议决,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决结果为依据制发行政复议决定。对各部门受理的一般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权限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但各部门在制定行政复议决定前,应将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

  4.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决结果不适当或者不合法,有权不予签批。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重新调查,并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重新议决。

  (二)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式。

  各市政府以及绥中县、昌图县要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集中受理和审理本级政府以及工作部门受理的复议案件。具体工作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县政府可以参照市政府做法,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受理和审理本级政府以及工作部门受理的复议案件。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制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并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各市、县政府要及早制定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配备得力人员,落实办案场所。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构,选配懂法律、懂业务的工作人员到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做到办公有场所,办案有车辆,议决有经费,保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互相交流。认真分析研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定期上报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政府要在推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开始15日前将工作方案送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各市要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省政府将适时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省政府法制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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