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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五家单位郑州市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政府性贷款挂钩激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1-10 生效日期: 2012-01-10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市人社局、市住房保障局、郑州公积金中心等5家单位制定的《郑州市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政府性贷款挂钩激励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郑州市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政府性贷款挂钩激励实施意见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工作办公室、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拓展政府理财职能,开辟聚财、理财新途径,发挥政府性资金存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建立政府性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对我市政府信贷投放,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现制定我市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对政府性贷款挂钩激励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为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拉大城市框架,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充分发挥我市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龙头作用、重心作用、示范带动作用,“挑大梁、走前头”,要充分利用政府性存款资源,实现政府与商业银行互利双赢。政府性资金存款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能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下,统筹存放管理。

  (一)促进财政政策实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款存放管理,建立对商业银行政府性贷款的评价激励机制、资金存放动态分配调节机制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引导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贷投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统筹调度政府性资金,降低政府融资成本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模式和部门单位资金使用权前提下,通过政府性存款统筹管理,将闲置的资金进行合理存放,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各商业银行对我市信贷投放的积极性,降低政府融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实现较大的资金价值。

  二、政府性存款资金范围

  将政府性资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管理的公共性基金(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账户上沉淀的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融资平台资金,全部纳入统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包括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款、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支出户和收入户的各项存款。

  (二)财政专户资金存款。指除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外的其他所有财政专户资金存款。

  (三)各部门、各单位账户上沉淀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滞留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存款。

  (四)住房公积金存款。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五)专项维修资金存款。业主交存的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及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六)各政府性融资平台在商业银行的存款。

  (七)其他公共性资金和准公共性质的资金。

  三、商业银行贷款范围

  商业银行对政府融资进行的贷款。主要指对市级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

  四、挂钩激励办法

  为实现政府性资金存款效益最大化,实行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政府性贷款挂钩办法,即商业银行给政府性贷款新增越多,政府性新增存款增加越多;商业银行给政府贷款规模越大,政府性存款越多。

  (一)政府性存款的指标政府性存款余额是指某一时点在商业银行的政府性存款总和。存款增量是指在商业银行政府性存款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二)商业银行贷款的指标政府性贷款余额指某一时点商业银行对政府性贷款尚未归还的贷款总额。贷款增量是指商业银行对政府性贷款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三)政府性资金存款与政府性贷款挂钩激励办法根据新增政府性贷款比重、政府性贷款分配指标、政府性贷款余额占政府性贷款总额比重、政府性余额存贷比等指标评价,将新增政府性资金存放与商业银行新增政府贷款额、市政府分配的政府性贷款等指标进行挂钩。
1.政府性资金存款规模。每年纳入激励范围的政府性存款规模根据当年政府性存款收支情况确定。

  2.年度商业银行政府性贷款指标。每年年初由政府给各商业银行分配政府性贷款指标,并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款增减调整参考依据。

  3.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政府性资金进行存放调整。根据商业银行的政府性贷款余额、新增贷款及政府分配的政府性贷款指标进行考核,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当年新增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商业银行的存款额度,新增贷款越多,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越多。

  (1)对新增政府性贷款较多和新增政府性贷款余额占全市新增政府性贷款比重较大的商业银行,市政府在下一年度要优先考虑分配存款数额;对政府性贷款余额维持不变的商业银行,市政府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政府性资金存款;对政府性贷款余额下降的商业银行,市政府将不再安排新增政府性资金存款,并从下年起减少在该商业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存量余额。

  (2)国家对政府性资金存放有明确规定的,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4.其他手段。通过开设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银行代收户、办理公务卡、新开设账户等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加大政府性贷款力度。新开设账户根据各家商业银行对政府性贷款贡献大小确定开户银行。

  (四)预警机制

  为确保政府性资金的安全性,要建立预警机制,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及时收回政府性存款。

  (五)调整机制

  由于财政收支规模存在动态变化,对纳入范围的政府性资金存款规模可以根据当年财力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适时作出调整,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存放在各商业银行的政府性资金存款也可以依据存放比例相应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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