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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7-01 生效日期: 1992-07-0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险字[19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的决定,并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一九九二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一九九三年框架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2〕1号)中,关于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工资指标的安排,请你们抓紧制定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尽快报政府批准后出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国营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在方案批准后由劳动部给予追加,按标准工资的3%专项安排。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或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一般控制在2%)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原则上从一九九二年七月开始。个别地区因准备工作来不及,可以适当推迟,但最晚不迟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份。 
  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一调剂使用,并记入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得列为职工个人专户。 
  五、为便于安排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测算工作。测算指标应包括: 
  (一)国营企业职工人数;其中,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人数。 
  (二)国营企业月标准工资总额;其中,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国营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需增加的月工资总额和当年工资总额;其中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需增加的月工资总额和当年工资总额。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及其测算指标,经政府批准后,请于七月底前报送劳动部。由劳动部审核后,分别下达相应的工资计划指标。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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