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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3 生效日期: 1992-06-0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矿字〔19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矿山劳动卫生监察制度,加强国家对矿山劳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矿山企业劳动卫生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制定了《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 
 
 
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 
 
  一、监察范围: 
  全国各类国营矿山企业。 
  二、监察办法: 
  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劳动卫生监察活动。根据检查结果对矿山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甲级矿井;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乙级矿井;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丙级矿井;凡得分不足60分的矿井,为劳动卫生不合格矿井。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应以监察意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矿山企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除外),按《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 
  第一项:防尘、毒、噪声机构和制度 
  1.防尘、毒、噪声机构; 
  2.测尘、毒、噪声制度。 
  第二项:防尘系统和防尘、噪声措施 
  1.防尘系统; 
  2.防尘、噪声措施。 
  (1)天井和掘进工作面; 
  (2)采场和回采工作面; 
  (3)大巷和转载点。 
  第三项:粉尘、毒、噪声标准 
  1.矿井粉尘浓度; 
  2.井下防毒; 
  3.气象条件及噪声。 
  第四项:职工保健制度 
  1.制度是否完善; 
  2.其它。 
  第五项:计分方法 
  按每一项检查结果累计总分。 
  四、矿山劳动卫生监察标准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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