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医疗照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10 生效日期: 1992-04-10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4号)精神,改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医疗待遇,经商卫生部同意,现通知如下: 
  1、根据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卫健字〔89〕第2号),经人事部批准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可以享受医疗照顾。 
  2、在北京地区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由主管部门到人事部专家司办理《人事部专家司领取保健医疗证证明》,并根据卫生部保健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打印填写后,加盖专家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经卫生部保健局审批后到医院办理医疗证。 
  3、在北京以外地区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厅(局)办理医疗证。 
  4、已经享受医疗照顾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不必重新办理医疗证。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 
子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干部任免权限的下放以及有些部门实行干部聘任制等的出现,过去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规定〔即(84)卫医字第37号文〕已不适应新的情况。根据目前北京地区医院的条件,经与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磋商,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司局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享受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 
  1、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年满五十岁以上者。 
  2、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没有正副之分高级职称者,其基础工资相当于教授、研究员最低基础工资,年满五十岁以上者。 
  3、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4、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回国定居或工作的港、澳、台胞及华侨科技专家、学者。 
  5、建国前参加革命及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四级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以前参加革命的同志。 
  6、根据国办发〔1989〕24号文件“公司公司领导干部不套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的精神,今后国营企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问题,由单位与医院双方协商,并报卫生部保健局审批后给予照顾。 
  二、医疗证的办理及注销手续 
  1、凡符合医疗照顾条件者,各单位根据保健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打印填写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经卫生部保健局审批后到医院办理医疗证。 
  2、工作调离者由原单位收回医疗证,并开具医疗证已收回的证明;新调入者,持原医疗证已收回证明,到卫生部保健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说明 
  1、在干部医疗中,当医院住院条件困难时,应优先照顾副部长级干部的医疗需要。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