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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9 生效日期: 2012-04-19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字[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济南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完成“十二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施监管减排,全面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形成以总量控制为主线的环境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目标。

  二、总量控制计划

  (一)总量控制指标。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9万吨、0.91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1.9%、15.5%,其中,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47万吨、0.65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2.6%、15.9%;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4万吨、9.9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5.5%、16%。

  (二)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根据国家、省关于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重点任务逐级分解到辖区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要求,我市将“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高新区和重点企业。

  1.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在扣除市管重点企业分配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预留指标后,根据各县(市)区、高新区的排放基数、产业结构和削减能力,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重点企业。按照适度削减的原则,根据各重点企业的排放基数、工艺技术特点、污染防治现状和国家、省有关要求,核定分配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指标及年度分解方案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制定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2012年4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将控制指标和削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并对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县(市)区、高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支持和监督。

  (二)深化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试行燃煤总量控制,新、扩、改项目要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把结构调整、转变生产方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淘汰各类落后产能。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扩大再生水利用量,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大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加快实施燃煤火电、钢铁、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烟(粉)尘深度治理工程。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或实行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三)强化环境监管。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机动车和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加强对各类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各类减排工程的跟踪督察,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从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高新区和各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标排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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