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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24 生效日期: 2012-06-01
发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告字[2012]4号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ⅳ”排放标准)。

  二、自2012年6 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及单一气体燃料车应符合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应符合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重型柴油车应符合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重型汽油车应符合gb14762-2008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三、凡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达标车型公告,公布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车型目录,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车辆转移登记。

  具体车型目录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或西安市环保网www.xaepb.gov.cn 查询。

  五、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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