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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04 生效日期: 2012-05-04
发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12]9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是落实国家、省部署要求和我市创新引领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省部署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推进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12~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行动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苏州市推进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专项行动方案(2012~2015年)

  


  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是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力量,也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省部署要求和我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创新引领战略和科技创新六大工程的实施,特制定推进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一、进一步增强对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重要意义的认识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在吸引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持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带动行业进步和产业升级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一)建设企业研发机构是推进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十二五”时期,我市进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加强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是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以新的思路、新的举措,加快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步伐,确保走在全省前列。

  (二)建设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内在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是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突破口和重大举措。企业要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必须具备整合创新资源、开展创新活动的能力与条件。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平台,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坚持科技创新的具体表现。研发机构的建设,提高了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组织程度,改善了企业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同时也提升了企业集聚创新资源的能力,增强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

  (三)建设企业研发机构是集聚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为吸引、培养和稳定科技人才队伍提供了基本条件,为引进、转化科技成果提供了基础平台。加快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引进和培育一大批创新领军人才和工程技术研发人才,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供了强大动力,也将有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高新技术企业争创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型领军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重点创新型领军企业加快推进海外研发机构建设,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

  (一)到2012年底,建立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总量达到1500家以上,建有研发机构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占全部的70%以上。

  (二)到2013年底,建立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总量达到1800家左右,建有研发机构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占全部的80%以上。

  (三)到2015年底,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比例达90%以上,创建一批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力争实现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专利申请总量在“十一五”基础上“翻一番”,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进大中型内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覆盖。加强内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分类指导,以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装备、有特色业务为基本要求,采取不同模式建设研发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础优势,加强省、市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建设,实现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建设的全覆盖。着力推动纺织服装、冶金建材等传统行业和代工企业的研发机构建设。
(二)着力推进大中型外资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坚持引进外资与引进研发机构并举,着力提升外资企业本土化创新能力。引导和推动外资企业加快企业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外资企业在苏州设立研发集团总部、区域性研发中心等;加大外资研发机构认定和支持力度,引导外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重点推动大中型港澳台工业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

  (三)全面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水平。促进资金、人才、成果及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研发机构集聚,引导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改善研发机构软硬件条件,加强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加快科技成果向现代生产力转化。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研发机构进一步完善功能,提升水平,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熟化和工程化,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品牌产品,显著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和利税率。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先锋企业创建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重点打造一批集技术研发、人才集聚、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支持重点创新型领军企业积极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就地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主动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努力提高行业“话语权”。

  四、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体系。将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作为落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工程的重要举措,摆上突出位置,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市科技局要成立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工作协调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分解下达年度目标任务、了解汇总进展情况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等具体工作。各市、区科技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推进计划与保障措施,落实专职统计部门与人员,健全统计制度,建立企业研发机构数据库,确保研发机构统计及时、准确。科技、经信、商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二)强化目标考核,开展实地督查。将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列入市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作为地方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推进工作协调小组(市科技局)每年初要将年度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市、区,由各市、区落实到乡镇和企业。各市、区要针对每家企业制定具体的推进方案,提出建设模式、建设进度和推进措施,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联络员制度,开展“一对一”服务,在业务培训、机构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帮助。对于各市区推进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市推进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将开展1~2次督查,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

  (三)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省设立企业研发机构推进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苏州市以及各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经费,专门用于加强工作推进和奖励补助。各类资金要优先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的创新活动,重大投资项目审核、引进外资和重大科技计划将建有企业研发机构作为前置条件,优先支持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与项目。要整合政府各类资金资源,引导金融、外资和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资,加大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落实相关政策,推进研发机构建设。切实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鼓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启动资金、税收、土地审批等方面,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给予适度倾斜、优先支持。鼓励企业在经费投入、业绩评价以及分配制度等方面加强创新,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附件

  全市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任务分解表

  

  
地区
2011年度
企业基数
2012年
累计建设任务
2013年
累计建设任务
2015年
建有率目标
内资
外资
合计
内资
外资
合计
建有率
内资
外资
合计
建有率
张家港市
129
58
187
129
16
145
78%
129
21
150
80%
90%
常 熟 市
169
104
273
169
40
209
77%
169
49
218
80%
90%
太 仓 市
39
93
132
39
57
96
73%
39
67
106
80%
90%
昆 山 市
83
478
561
83
296
379
68%
83
366
449
80%
90%
吴 江 市
86
196
282
86
98
184
65%
86
140
226
80%
90%
吴 中 区
60
126
186
60
65
125
67%
60
89
149
80%
90%
相 城 区
70
74
144
70
39
109
76%
70
45
115
80%
90%
平 江 区
0
0
0
0
0
0
 
0
0
0
 
 
沧 浪 区
3
0
3
3
0
3
100%
3
0
3
100%
100%
金 阊 区
1
3
4
1
2
3
75%
1
3
4
100%
100%
工业园区
29
246
275
29
135
164
60%
29
191
220
80%
90%
高 新 区
25
148
173
25
110
135
78%
25
113
138
80%
90%
合计
694
1526
2220
694
858
1552
70%
694
1084
1778
8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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