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邮电部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9 生效日期: 1992-01-29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1992年1月29日
  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技师、业务师评聘工作中,要坚持“鼓励工人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工人的技术业务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的方针。在技师、业务师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原则下,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使他们充分发挥传授技艺培训技术业务工人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抽调技师、业务师脱产承担具体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但不能长期脱离。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技师、业务师的培训,并把培训工作纳入企业职工的年度培训计划,以不断拓宽他们的专业知识面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有条件的地(市)邮电局,可按专业(工种)分批统一组织技师、业务师进行短期脱产培训。个别专业(工种),地(市)局培训有困难的,可由省局统一组织短期培训。 
  三、技师、业务师职务津贴一般每月为十五元至二十五元,但各单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平均每人每月二十元的标准。邮电企业根据部统一部署首批聘任的技师、业务师,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在首批聘任的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任职时间虽不满五年,其职务津贴也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四、各级邮电企业要加强对技师、业务师评聘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首批技师、业务师评聘后,即转入正常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任职考核情况,该解聘的要及时地做好解聘工作,并有计划地分批进行补聘和续聘工作。技师、业务师的申报资格要严格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工龄不满十五年的工人,确有突出表现,符合其它条件,经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批准,也可破格评聘,但要从严掌握。凡属企业没有组织参加本工种技术业务等级全部项目考核的,均不得申报和参加技师、业务师的评聘。 
  五、根据邮电企业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部仍授权由各管理局统一核发《技师合格证书》。 
  六、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要制定具体的技师、业务师管理办法。企业要健全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并建立考绩档案,对技师、业务师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评审,并将考核评审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解聘或续聘的重要依据。技师、业务师职务津贴要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各管理局应及时对所属企业技师、业务师评聘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交流经验,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充分调动技师、定务师以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附件: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10月1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1〕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 
  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二、技师的工作职责 
  技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术工人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并在生产过程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操作。 
  三、技师的培训 
  对技师培训的目的是,使技师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和主人翁责任感,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加深技术理论,进一步提高综合操作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人们在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与其有关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培训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短期脱产、半脱产、业余培训班,也可以采用典型生产技术实例进行现场传授和专题讲座等。 
  四、技师的业绩考核 
  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要建立技师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各单位结合生产工作和劳动组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建立考绩档案,劳资部门应负责对技师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技师在任职期间解决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成果和传艺带徒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技师的使用安排 
  技师具有高水平的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优化劳动组织的实际需要,在技师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原则下,合理安排技师的工作,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和保证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充分发挥和传授技术专长和高超的技艺。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建立技师协会,充分发挥技师的聪明才智,更好地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服务。技师协会以集体会员的名义可参加工会技术协会组织,开展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技术表演、技术咨询、技术讲座等活动,传授技师的经验和绝技,宣传技师的技艺成就和工作业绩。 
  六、技师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目前,国家规定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一般每月为十五元至二十五元,高级技师职务津贴一般每月为四十元至六十元,具体标准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津贴标准幅度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技师职务津贴应按照标准工资的有关规定管理。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组织技师、高级技师技术成果展览和赴国外学习考察。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技师评聘工作情况,做好技师资料的积累和有关表格填报与统计工作,并将高级技师评审表及时报劳动部备案,以便建立国家高级生产技术人才信息库,为全国提供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