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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宣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3-31 生效日期: 1990-03-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关于宣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宣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一九九0年三月九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我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是我区各族人民特别是三百多万老年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区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四化建设都具有现实的意义。 
  为使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扎扎实实地进行,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自四月十五日起至五月十五日止,为全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宣传月。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及其重要意义,明确贯彻执行《规定》的必要性和责任感。增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在学习宣传中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报刊、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发表文章,请领导同志讲话,召开座谈会,印发《规定》和有关宣传材料,悬挂横额,张贴标语等进行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宣传贯彻《规定》要以正面思想教育为主,把宣传与表彰敬老、爱老、养老的先进典型事迹结合起来,把宣传《规定》与普法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评选“五好家庭”,为老年人做好事等活动结合起来。要反复强调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份。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是每个公民的共同职责,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要进一步增强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法制观念,造成敬老、爱老光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可耻的强大社会舆论,树立敬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要紧密联系实际,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实施《规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乡(镇)、村(居委会)可根据《规定》精神制订乡规民约。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为目标,作出发展老年事业的规划,同时结合实际尽可能解决老年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农村重点解决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的问题;城镇以老有所为为重点,逐步实现“五个老有所”的要求。 
  四、要以《规定》为准绳。结合当地的实际进行检查。对不赡养老年人,侵犯老年人权利,虐待摧残老年人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对积压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有关部门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以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五、培训骨干,抓好典型。各单位在开展宣传工作前,要培训好宣传骨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宣传内容,研究宣传贯彻的具体方法步骤。抓好典型,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切实加强领导。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统筹安排。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民政、人事、劳动部门要密切协作,与司法、公安、新闻、卫生等部门联系,邀请宣传、老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组成临时领导小组,研究宣传贯彻《规定》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检查《规定》的宣传贯彻。大、中型企业、街道居委会,农村基层组织也可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要发挥基层老龄群众组织,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协会的作用。广泛开展活动。 
  贯彻执行《规定》,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全社会每个公民和各个方面,任务很艰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抓好这一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适当拨款解决,以保证《规定》的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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