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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具体清算办法,我局曾先后以京财工(1988)1814号、京财工(1989)2046号、京财工(1989)2431号文件制定了有关政策和规定,在今年的清算工作中仍继续执行。同时,为了妥善处理工效挂钩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对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清算有关财务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1、企业由于以下客观原因影响效益时,可剔除计算,工资可不下浮或少下浮,(1)企业经市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生产用危房改造停产、减产的可比照污染扰民搬迁、市政整治道路搬迁、亚运会占地搬迁办理。(2)企业使用国家计划内外汇指标,由于今年国家调整外汇汇率,影响企业成本当年增加过多的可■■■次性因素。(3)亚运会期间经市有关部门明令停产或部分停产■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其中:产品销量大于产品产量的,可以计算因减产减销相应减少利税数,产大于销的,只计算固定费用相应增加的因素。(4)由市统一组织的本市和全国范围清理“三角债”,企业按规定要求收款小于付款,增加贷款、利息增加影响利润减少因素(利息按年内贷款时间计算)。
2、毛纺企业使用供应处库存高价羊毛;棉纺企业由于执行(1989)价轻字第877号文棉花涨价,工贸双方协商由工业负担部分;取消轻工制革企业猪皮补贴等原因减少实现利税的,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3、企业机电产品出口价差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影响企业效益的仍可剔除计算,但计算方法作如下调整,产品外销价低于企业料、工费成本的、产品出口价差按内销价与料、工费成本差额计算;产品外销价高于企业料、工费成本的,按内销价与外销价的实际差额计算。
4、企业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和历史原因形成库存积压产品,处理后发生的亏损造成经济效益下降的,按京财工(1990)1982号文规定办理。
5、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核定各总公司工效挂钩的基数和比例,各总公司在年底前要分解落实到企业。挂钩企业确因客观原因减少利税较多,企业难以完全消化,造成经济效益下降的,总公司首先在行业内调剂解决,确需市里研究解决的,在企业编报决算以前可由总公司提出■■报市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应按规定计提当年工资总额,并如实填报有关的年度,月份财务报表和企业工资增长费用清算表。
6、企业上年经济效益下降,挂钩工资未随效益比例下浮的,当年效益增长但未达到效益下降前水平的企业,本年不得提取增长工资,或经批准(由主管局核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最多增长工资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7%,待效益达到下降前水平以后再按照规定浮动比例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7、挂钩企业工资的提取办法要严格按照(87)财工管字第445号,(87)市税二字第46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处理。当年工资增长或下浮企业,工资增长额或下浮额必须在“销售-产品销售”(工资增长费用)科目中核算并在企业报表中正确填报。企业按季预提工资增长费用预提数额要按当季净实现利税比核定的上年效益基数季平均数额增长幅度和浮动比例计算预提工资增长费用。企业未接到市、总公司下达的两个基数之前可暂以上年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清算的实际完成数作为依据计算预提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待市、总公司正式核定后再进行调整。
8、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除法”的工效■■企业,其核定税利基数及计算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利时,应■增■税的销售整体税金,扣除已抵扣的增值税,即:与实现税利挂钩的企业,按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和考核税利的依据,与上交税利挂钩的企业,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和考核税利的依据。鉴于我市今年工效挂钩企业的效益基数已经核定下达,故今年仍按原口径计算,从1991年起按财政部新的规定办理。
9、本规定之前,我局下发的京财工(1988)1814号、京财工(1989)2046号、京财工(1989)2431号文件等有关工效挂钩清算办法中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10、上述有关规定中涉及有关指标的完成,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计算。
11、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交通、物资、供销、文教等非工企业比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