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结果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17 生效日期: 2012-08-1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疾字[2012]931号
  兴安盟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标准,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阿尔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扎赉特旗采浆站上报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进行了综合验收,并召开了自治区专家组评审会,现将评审和验收结果通知如下。

  

  一、阿尔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扎赉特旗采浆站申请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人员条件、建筑条件、仪器设备条件均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标准要求,现场检测结果正确,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相关文件齐全,具备艾滋病检测筛查能力,同意开展艾滋病检测筛查工作。

  

  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阿尔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扎赉特旗采浆站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管理,并经常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阿尔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扎赉特旗采浆站要加强实验室设备管理与维护,强化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检测能力与水平。

  

  四、阿尔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扎赉特旗采浆站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hiv检测程序开展检测筛查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年度质量考评,按要求上报相关筛查数据。同时要加强生物安全和个人防护工作。

  

  特此通报。

  

   2012年8月17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