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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清理地方级“拨改贷”投资项目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15 生效日期: 1989-09-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市计委、财政局和建设银行市分行联合下达《关于清理地方级“拨改贷”投资项目的通知》(〔89〕京计基字第325号)决定对1988年底以前地方级“拨改贷”投资项目进行一次清理,为使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1988年底以前已收回的地方级“拨改贷”不在清理范围之列。 
  二、经过清理以后,对那些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经济效益不好,确无还款能力的,由市综合投资公司提出意见,市计委、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审核后,统一下文豁免部分或全部“拨改贷”本息;凡是经济效益好、确有还款能力的一律严格执行已签借贷合同,按期还本付息。 
  三、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8〕87号文件精神,从1989年起,收回的地方级“拨改贷”本息一律纳入市基本建设基金,市财政列收列支,由市计委逐年划给市综合投资公司用于能够盈利的经营性建设项目,使投资保值增值,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用收回的“拨改贷”本息安排建设项目由市综合投资公司提出具体意见,经市计委审核批准后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市计委委托市综合投资公司根据清理情况,编制出逐年收回“拨改贷”本息的实施计划,并会同建设银行各有关支行负责催交、收回“拨改贷”本息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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