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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24 生效日期: 1989-08-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区县人民政府、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根据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财工(1989)1025号《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征收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通知》规定,现将“关于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暂行办法》,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合理安排使用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缴纳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除承包企业视同上交财政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划转入库外,其余部分全部作为国家资金采取分级管理办法管理。市属企业除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上缴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60%由市集中管理,40%由各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区县属企业上缴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由市财政局全部返还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企业,由市财政局返还其上交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60%作为“国家流动资金”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总公司(局)所属企业实际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情况及承包任务完成情况,按规定的比例予以返还。半年预返还一次。市各工业总公司(局)、区县财政局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企业可于6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返还部分流动资金占用费(附表一)经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返还,年底清算。 
  三、市、区县、企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全部用于工业企业调剂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应主要用于调剂流动资金不足,要建帐并设专人管理,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流动资金占用费安排情况表”。如实反馈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市集中管理的流动资金占用费50%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临时性资金需要,要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50%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以市经委为主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安排。 
  四、流动资金占用费原则上有偿使用。收取一定占用费。企业使用流动资金借款须按月收取9.45‰的占用费;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借款,按银行现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费随本清。如确有需要,企业主管部门无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应事前报经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并相应增加企业国拨流动资金。 
  五、企业向市里申请借款时,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借款申请表(附件二、附件三),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企业填写借款申请书(代借据)和借款协议书各一式五份(附件四、附件五),由主管部门担保签章后按照规定的分工报市经委或市财政局批准生效。市集中掌握的流动资金占用量,原则上不用于区县属企业。企业向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借款办法按上述原则比照办理,具体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制定。 
  企业还款时,应填写支票并同时附交通银行进帐单一式三联,交开户行转入市财政局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149018并注明“归还流动资金借款”或“技术开发借款”(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作为交通银行入帐凭证,第三联退市财政局工管处作为还款回单)。 
  六、流动资金借款由企业销售收入或自有流动资金归还。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借款由企业自有资金或经财政局批准用借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 
  七、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归还。如遇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还款有困难的,应提前一周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予以延期。对延期借款部分加收3‰的占用费。对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还的,除加收3‰的占用费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加收占用费1~3倍的罚金,加收的占用费和罚金均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对逾期不还者,市属企业从应返还总公司(局)流动资金占用费或其他经费中扣回;区县属企业年终在市与区县财政清算结算资金时扣回。 
  八、为了便于掌握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借款项目使用安排及经济效益情况,企业应于借款项目完工后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结算报告表(附件六)。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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