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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十周年宣传纪念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24 生效日期: 2012-08-24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榕人口[2012]129号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9月1日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十周年纪念日。为总结十年来我市人口计生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动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纪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十周年宣传纪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创建“生育文明·幸福家庭”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深入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大力普及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等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婚育观念。

  

  二、主要活动

  

  (一)宣传活动

  

  1、8月起,在全市各县(市)区主要街道、公开场所悬挂纪念宣传标语、横幅,营造纪念活动氛围。

  

  2、9月1日,组织全市人口计生部门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一是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手册,开展技术服务和政策咨询,接受群众现场咨询和投诉。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刊登、播发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三是在《福州日报》开辟纪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十周年专版。四是制作福州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法制宣传片和印发依法行政手册。

  

  牵头处室:宣教处,配合处室:办公室、政法处

  

  (二)专题座谈

  

  与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纪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会等相关部门参加,请市人大、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口计生委领导到会讲话。

  

  牵头处室:政法处。配合处室: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单位及邀请领导)、宣教处(负责邀请媒体参加及新闻宣传)

  

  (三)经验交流

  

  通过交流,总结经验,提高指导服务基层工作的水平能力,推进机关文化建设、机关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是开展“三服务”调研活动论文征集活动,评出若干奖项,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二是组织“和谐计生、服务当先”演讲比赛,以县(市)区为单位参加,评出若干奖项,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牵头处室:办公室、机关党总支

  

  (四)表彰先进

  

  开展“生育文明·幸福家庭”示范户评选活动,开展“最美在基层”候选人推选活动,表彰人口计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市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牵头处室:办公室、宣教处。配合处室:计财处、流管处、政法处、监察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纪念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坚持围绕中心、突出主题的原则,围绕中心工作,合理安排各项纪念活动,做到纪念活动与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二)广泛宣传,务求实效。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提高宣传实效。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扩大宣传声势,全方位、多层次、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法规,在全市掀起一次学习、宣传贯彻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高潮。

  

  (三)上下联动,总结经验。各地要建立信息沟通反馈制度,及时上报实施纪念活动开展的情况。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形成专题书面总结于2013年1月10日报市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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