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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3日我部下达了《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征增值税。过去,曾对上述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作过减免产品税的规定,这次改征增值税以后,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调整以后的税收规定,统一减免税政策,现重新通知如下:
一、 减税、免税
1.?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银)矿砂)、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2.?散装水泥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用外购已税铜精矿砂冶炼的粗铜,暂免征增值税。
用自产矿砂冶炼的粗铜,暂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60%增值税。
4.?海绵钛暂免征收增值税。
5.?废渣砖在1992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6.?下列产品在1989年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1)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2)粘土空心砖、灰砂砖、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3)石灰、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
炉渣水泥砌块(炉渣掺兑量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原国家经委、财政部所规定的减免税的综合利用产品,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以后,仍应按照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
三、 本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停止执行的减税、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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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停止执行的减免 ┃ ┃说
┃颁发机关┃ 文 号 ┃ 税规定的条款及 ┃ 废止日期 ┃
号┃ ┃ ┃ 主 要 内 容 ┃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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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 ┃国发[1984]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1988年1月1日┃
┃ ┃ ┃条例(草案)》第七条,┃ ┃
┃ ┃ ┃第二款所列的黄金矿砂、┃ ┃
┃ ┃ ┃黄金。 ┃ ┃
┃ ┃ ┃ ┃ ┃
2 ┃财政部 ┃[84]财税字第2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1988年1月1日┃
┃ ┃ ┃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
┃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
┃ ┃ ┃项所列的海绵钛。第八项┃ ┃
┃ ┃ ┃所列的白银。 ┃ ┃
┃ ┃ ┃ ┃ ┃
3 ┃财 政 部┃[84]财税一字第210号 ┃《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1988年1月1日┃
┃税务总局┃ ┃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的关┃ ┃
┃ ┃ ┃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基本┃ ┃
┃ ┃ ┃建设单位附设工厂生产的┃ ┃
┃ ┃ ┃产品征税问题 ┃ ┃
┃ ┃ ┃ ┃ ┃
4 ┃财政部 ┃[84]财税字第327号 ┃《关于对粗铜给以减、免┃1988年1月1日┃
┃ ┃ ┃税照顾的通知》 ┃ ┃
┃ ┃ ┃ ┃ ┃
5 ┃财政部 ┃[85]财税字第026号 ┃《关于对中国新型建筑材┃1988年1月1日┃
┃ ┃ ┃料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减免┃ ┃
┃ ┃ ┃税问题的通知》 ┃ ┃
┃ ┃ ┃ ┃ ┃
6 ┃财政部 ┃[85]财税字第184号 ┃《关于调整水泥产品产品┃1988年1月1日┃
┃ ┃ ┃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
┃ ┃ ┃ ┃ ┃
7 ┃财 政 部┃[85]财税产字第259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1988年1月1日┃
┃税务总局┃ ┃厅《转发国家建材局〈建┃ ┃
┃ ┃ ┃材工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
┃ ┃ ┃》的通知 ┃ ┃
┃ ┃ ┃第二条所列的对新型建材┃ ┃
┃ ┃ ┃公司生产的新型建材产品┃ ┃
┃ ┃ ┃给予一至二年减征或免征┃ ┃
┃ ┃ ┃产品税的规定。第四条所┃ ┃
┃ ┃ ┃列的石膏、滑石、石棉、┃ ┃
┃ ┃ ┃石墨、瓷土。 ┃ ┃
┃ ┃ ┃ ┃ ┃
8 ┃财政部 ┃[85]财税字第297号 ┃《关于增产黄金、白银减┃1988年1月1日┃
┃ ┃ ┃免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
┃ ┃ ┃所列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 ┃
┃ ┃ ┃的白银 ┃ ┃
┃ ┃ ┃ ┃ ┃
9 ┃财 政 部┃[87]财税产字第026号 ┃《关于对伴生金(银)矿┃1988年1月1日┃
┃税务总局┃ ┃免征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
┃ ┃ ┃ ┃ ┃
10┃财 政 部┃[88]财税增字第002号 ┃《关于对钛材1988年继续┃1988年1月1日┃
┃税务总局┃ ┃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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