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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9-20 生效日期: 2012-09-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保障全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警灯警报器,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
第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喷涂标志图案,申请许可并安装固定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消防”、“救护”和“工程救险”车辆使用单位应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将车辆使用性质分别进行变更,其他机动车不得喷绘、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准灯具。在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或申请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变更登记时,应当审查使用性质相关证明(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标志图案、标志灯具、警报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执行下列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但不影响紧急任务执行的情况下不得使用):
(一) 赶赴紧急任务和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 执行治安、刑事、交通安全、警卫、警戒等任务;
(三) 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四) 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五) 运载急待救护的人员或急待救险的物质设备。
第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六条 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在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警车执行治安巡逻、交通巡逻等经常性任务时,只准使用警灯;医院救护车辆在运载救护人员情况下,只准使用救护专业警报声。
(三)不得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主要居民区或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路段、区域和时段使用警报器。
(四)夜间(20∶00—次日6∶00)在中心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消防车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警报音量不得超过105分贝。
(五)两辆以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第七条 对非法安装和使用机动车标志灯具、警报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拆除和收缴标志灯具、警报器,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出售警灯警报器的企业、汽车维修厂、商店等单位。
第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所有单位,应对车辆标志灯具、警报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经常性地教育驾驶员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依法、文明使用警灯、警报器,减少因使用警灯警报器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负面影响。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安装有标志灯具、警报器的机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而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机动车安装和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违反本办法,除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车辆所有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安装有标志灯具、警报器的部队军车和武警、边防、消防、国家安全局专用号牌的机动车以及经许可安装标志的灯具、警报器的其他特种勤务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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