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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范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5-01-24 生效日期: 2015-01-2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范围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范围

2015年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我省选出的在甘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州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四、省委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六、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外办事处负责人
  七、市(州)委书记,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市(州)长
  八、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负责人 
  九、出席政协甘肃省十一届三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十、省上办理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先进单位的3名代表
  十一、有关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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