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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02 生效日期: 1986-05-0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颁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在最近由总局召开的增值税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对横向经济联合征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试行增值税问题 
  (一)试行增值税的范围和条件 
  1.根据增值税条例(草案)关于对生产和进口的应税产品实行增值税的规定,对经济联合组织试行增值税的范围,只限于由生产企业组成联合组织,对其他经济联合组织(如工贸联合组织、工商联合组织、工交联合组织等)暂不试行增值税。 
  2.除财政部列举的烟、酒、化妆品外、其他不宜试行增值税的高税率产品,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3.试行增值税的经济联合组织,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十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即要经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定有联合组织章程。 
  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联合组织 ,如果要求试行增值税 ,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增值税试行办法的制定原则 
  1.对经济联合组织试行增值税的办法,应符合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 
  2.增值税的税率,要根据不能因实行联合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减少国家税收的原则,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分产品换算确定。 
  二、关于对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的征税问题 
  (一)如果扩散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扣除项目,并且提供给原扩散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对此项扩散产品仍应征收产品税。 
  (二)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产品税。这里所说的不征产品税的委托加工产品,不包括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按规定应在移送使用环节征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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