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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机场免税品商店不得与外资合作经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10 生效日期: 1986-03-10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86)民航局字第083号
  近年来,各口岸机场对开办免税品业务积极性很高,免税商店逐渐增多。据中国免税品公司反映,某些单位拟与外商合资经营免税品商店,有的已签订合营协议,这是有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该条例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能经营商业,不能代理进出口业务。”作为商业企业的机场免税品商店,应按规定不能与外商合资经营。 
 
  鉴于一九八五年国务院3号文件批转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曾提到“为运输服务的……机场免税店……也可与外资合营”这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不尽一致,经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上述提法作相应修改,使之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一致,即机场免税品商店不得与外资合作经营。对此,国务院不另行文。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望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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