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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中澳两国政府对空运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16 生效日期: 1985-12-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5]财税协字第019号

北京市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 
  我国同澳大利亚民用航空运输的定期航班已于1984年9月通航,航线为北京--广州--悉尼--墨尔本。为了解决通航后的税收问题,于今年11月22日在北京,经国务院授权我部副部长田一农与澳驻华使馆临时代办艾大卫分别代表本国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空运企业在国际空运中取得的所得和收入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依照该协定第四条规定,须待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互相通知后生效,但应对1984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利润和收入有效。为此,现将该协定的文本检发给你局,在该协定未生效前,对澳大利亚指定经营定期航班业务的企业(即快达航空公司)在规定免税期内从我国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可暂缓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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