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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政企分开实施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2 生效日期: 2001-07-02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提出的《关于加快政企分开实施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关于加快政企分开实施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政企分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快政企分开、实施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政企分开的重要性,加强对企业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级党政机关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巩固省级机构改革成果,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机关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坚定不移地做好与企业脱钩工作。为了加强对企业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省政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凡有脱钩工作任务的省级党政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和实施本部门企业的脱钩方案,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二、结合企业实际,确定企业脱钩方式。 
  凡是省级党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企业、自办的经济实体都必须在人事、党组织、财务、资产等管理方面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主管部门需要保留行业管理职能的,需经省政企分开领导小组审定。 
  结合企业实际,企业脱钩可采取以下方式: 
  1、对资产量较小的企业,可按照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归并,划归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大企业及企业集团管理;也可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改制,由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 
  2、根据企业实际,可采取出售、兼并等方式与党政机关脱钩。 
  3、对省级党政机关在股份制企业中持有的股权,可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无偿划转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其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出售给其它企业。 
  4、对有些企业,经与地方协商一致,可移交有关地区进行属地管理。 
  5、对具备独立经营和授权经营条件的企业,也可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三、脱钩企业的党组织关系和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由省委企业工委负责。 
  四、关于企业脱钩过程中资产的划转和处置。 
  1、凡是企业脱钩中资产划归其它企业的,其资产按照”先划转、后清理”的步骤,先以帐面数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然后由接收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资产和财务进行清查审计,审计结果由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对清查和审计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呆坏帐损失等不良资产,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可调整有关帐目。 
  2、对脱钩企业进行改制和处置资产的,必须提出改制或资产处置方案,并报经经贸、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资产处置的,要按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在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用于安置职工。 
  五、脱钩企业原土地使用方式一般不变,如企业进行改制或出售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社保关系的衔接。企业脱钩后,仍然保留法人资格的,其原社保缴纳关系不变;未保留法人资格的,由接收方企业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对脱钩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和医院等社会机构,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八、各有关部门耍按照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尽快提出企业脱钩的具体方案,报省政企分开领导小组审定。凡具备条件的部门与所属企业要在9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 
  九、企业脱钩工作政策性很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精心操作,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类问题,确保脱钩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规度,不得弄虚作假,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转移资金,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逃废债等违法违纪行为。省经贸、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对有关部门的企业脱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保证脱钩工作质量。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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