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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设置总稽核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9-19 生效日期: 1994-09-19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人〔199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济南分行: 
  吉林全国稽核工作会议期间,总行组织讨论修订了原“关于中国银行设置总稽核的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设置总稽核的管理规定”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设置总稽核是从组织上加强稽核工作的重要措施,凡还没有配备总稽核的分行,要积极务色人选,尽快配备总稽核。 
 
  附: 
 
 
中国银行设置总稽核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稽核监督作用,在中国银行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设置总稽核。总稽核为同级行副行级干部。 
  第二条 总稽核在本行行长的直接领导下专司本行及辖内分、支行稽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稽核工作的法规制度和工作计划,领导本行及辖内分、支行正确、及时地开展稽核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法令和银行业务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促进业务稳健经营,提高银行经营效益。 
  第三条 总稽核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总行稽核工作计划、同级审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部门的要求,结合本行及辖内贯彻执行经济、金融方针情况、业务经营发展状况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负责向行长提出本行及辖内不同时期稽核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经批准后,据以领导和组织开展全辖稽核工作; 
  (二)定期和不定期向行长和上级行报告本行及辖内各行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业务计划以及财经制度的情况,反映本行或上级行制定的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三)承接上级行和外审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四)结合稽核工作实践,开展稽核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并据以指导稽核工作; 
  (五)及时研究解决本行及辖内行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协调处理好本行稽核部门与业务部门及下级行的关系。 
  第四条 总稽核为履行职责具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参加本行业务决策性会议及与稽核有关的会议; 
  (二)审定稽核规章制度,审批本行稽核部门的工作计划、稽核方案、工作报告,签发稽核报告、复议结论、稽核处理决定等文件; 
  (三)监督本行系统及所属全资企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规合法性及其效益; 
  (四)对本行及辖内稽核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结构等配备原则提出建议;对本行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求总稽核的意见; 
  (五)对稽核工作中产生的重大意见分歧,可以向上级行或直接向总行反映。 
  第五条 总稽核与同级行长及本行稽核部门的关系: 
  总稽核属行内编制,在本行行长领导下专司组织领导本行稽核部门工作,对本行行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稽核部门接受本行总稽核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总稽核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金融法规、制度;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及制度为准绳,如实反映稽核发现的问题; 
  (三)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第七条 总稽核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刚直不阿,敢于和不良倾向和现象作斗争;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分析能力,熟悉中国银行业务工作,掌握业务稽核的基本政策、方法和程序; 
  (三)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备或基本具备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的业务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总稽核的任免 
  总稽核的选配,要坚持进行群众推荐、人事部门考核、分行党组讨论、同时上报总行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由总行审批。在同等条件下,有稽核工作经验的干部优先任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总行(87)中人字第224号文下发的“关于中国银行设置总稽核的暂行办法”和(90)中稽字第47号文下发的“中国银行总稽核职权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总行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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