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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禁止从罚款、没收财物中提成留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16 生效日期: 1982-06-1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和执行治安处罚中,对罚款和没收的赃款赃物,采取提成留用的办法,或收取破案奖金,用以奖励有功人员和补充行政经费的不足。这样做的结果,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弊端。滥用赃款、私分赃物、贪污盗窃、贪赃枉法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腐蚀着公安队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给党的事业带来不利的影响。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它的危害性,坚决加以纠正。 
  公安部曾在一九八0年五月将两个省有关罚没提成的通知,转载于公安部《公安工作简报》上,实际上是提倡了这种做法。有关部门对此曾提出过批评意见,由于我们对这种错误做法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及时纠正。 
  为了坚决纠正从罚没财物中提成留用的做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安机关对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今后一律不准提成留用。对收缴的赃款赃物和违禁财物,应当认真进行查对,开列清单,作如下处理:需要起诉、判决作为证据之用的,随案移交检察院、法院;不经起诉、判决的,应退还失主的要退还失主,找不到失主或不应退还失主的全部送交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写给收据。侦查破案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公安机关应尽的职责,不要搞破案奖金,也不要接受其他部门送给的破案奖金。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可编报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解决。 
  二、接到本通知后应即通令所属单位,限期对所有赃款赃物、罚没财物,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清理,登记造册,该上缴一律上缴;尚未结案、暂时保管的,要严格管理制度。 
  三、本通知下达前,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用于业务或机关福利事业的开支,可开列清单,存入档案不再追究。对于从中贪污盗窃的人员,要抓紧查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要依法惩办。贪污盗窃的财物要一律追回。 
  四、要组织全体公安干警对这个通知进行认真学习讨论,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纠正从罚没财物中提成留用的做法,不仅对于公安机关反腐蚀斗争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将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人民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作用和威力。全体公安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扬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光荣传统,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秉公执法,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 
  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贯彻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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