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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3-04 生效日期: 2019-03-04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人社部发〔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清理。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取消73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相关证明材料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3月4日

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xls
//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903/W02019031350561548173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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