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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6 生效日期: 2001-03-26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试行中如遇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的实施意见(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是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行为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规范》是搞好国有企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调整经济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效益,巩固改革与脱困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工作目标 
  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从2001年开始,在全部国有资产授权机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全面推行现代企业制度。2001年底前,国有资产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及企业集团要完善公司制改造,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尚未改制的大中型企业,2001年底完成改制;具备条件的中小型企业,2002年底完成公司制改制,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作为核心,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为衡量企业改革成效的尺度,确保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盈利水平明显提高。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到2005年建立比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政企分开、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1、实现政企分开。今年上半年要完成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脱钩工作,对国有资产量较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国有资产量较小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归并。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确立企业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地位。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担任不同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员分别实行委派、聘任或选举的方式。过去由上级党委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新任用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被授权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加快企业改制步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要求,对已初步完成公司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要在总结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规范,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体制。对目前尚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比较规范的公司制改制。大型企业集团应按母子公司的体制进行改制。对不具备整体改制条件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部分分立改制。近期国有企业改制的重点是经营状况较好的优势大中型企业;对结构严重不合理、不具备自我发展条件的困难企业,要采取综合性的脱困改制措施,先重组、后改制。 
  3、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可通过规范上市、法人互相参股、外商或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内部职工持股以及通过股票市场配售国有股权或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等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我省实际,除了少数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外,在大部分企业中,要通过出售国有资产、引入资本金、吸收民营企业参股等多种形式,逐步降低国有股的持股比例,直至完全退出国有股。 
  4、依据《公司》,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做到各负其责,规范运作、有效制衡。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职责,建立集体决策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长和公司经理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职务,不得超越职权行使权利。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为和公司财务实施有效监督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和完善财务总监制度,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按照外派、专职的原则调整国有资产经营或授权经营企业以及其它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的构成,完善企业制衡机制。 
  企业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兼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可按《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企业党组织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积极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证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支持其履行职责。 
  5、加强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青海省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企业内部用工、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改革企业用工制度,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建立起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用工制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实行包括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内的职工竞争上岗和考核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实际管理绩效,适时调整管理人员,实行能上能下、竞争上岗、动态管理的机制。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有效运用利益分配杠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依法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和内部分配办法。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用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多种分配形式。各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应与其岗位责任和贡献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按照《青海省国有企业经营者考核奖惩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年薪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6、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通过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战略目标。做好决策管理,通过制订必要的决策程序,做好决策可行性研究,实现决策科学化。加强营销管理,以市场为中心,通过准确市场定位和合法灵活的营销手段,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杜绝资金帐外循环,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占用。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为重点,改善和加强成本、质量管理,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实现全员全过程目标成本管理,严格核算制度,对企业所需物资推行比价采购、招标采购,降低成本。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开展GB/T19000-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以市场为中心,充分重视对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7、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企业技术创新的方向、目标和规划,选准突破口,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步伐,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要建立技术中心,立足于市场,发挥我省资源优势,积极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方式,努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档次、规模和附加值,并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科技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引进优秀科技人才。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以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方式,使科技人员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8、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按照省经贸委、省教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青经贸企字〔1997〕395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在2002年底前将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医院、公安处(科)等机构分期分批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企业自办的食堂、托儿所、商店等后勤福利机构,也应在三年内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成为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针对目前国有企业中冗员多的状况,要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广开生产门路,扩大就业渠道,以发展促就业,通过发展生产经营,为富余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1、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资产经营公司及各州、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交局)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从本地区及企业的实际出发,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制定必要的指导性文件,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大中型企业要对照《基本规范》查找不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力争早日达到规范要求。省经贸委及各地区、各部门每年底要对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状况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改进措施。 
  2、从实际出发,制订可行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地方骨干企业。已经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逐条对照《基本规范》查找不足和存在问题,并在年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尚未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2001年上半年内制定出改制实施方案。州、地、市属企业的改制方案或整改方案由各州、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交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审批;省属企业的改制方案或整改方案由各级资产经营公司或有关厅局报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3、认真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把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引向深入,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省经贸委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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