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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由批发部门代扣税款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2-10 生效日期: 1984-02-1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九八三年十月国家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办法以来, 在加强税收管理, 减少偷税漏税,平衡各种商业企业的税收负担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代扣税款的规定,作到既加强管理,又便利商品流通,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全国工商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税款的办法后,对一些营业额小,获利甚微,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户, 在税收上应继续给予照顾。 一些地区对这类困难户的照顾,一般采取了两种办法: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 扣税单位免予扣税; 另一种是在进货环节一律扣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后给予减税免税的照顾,退还已扣税款。各地采取哪种办法为宜,可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二、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代扣税款的《暂行规定》,只扣缴工商税,不扣缴所得税。工商税是按纳税人的经营额征收的,在批发进货环节扣缴税款,只是纳税时间的提前,不发生税收负担增加或减少的变化。所得税则是依据纳税人从事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征收的,利润多的多征,利润少的少征,无利润的不征。如果在事前扣缴,容易发生问题。因此,今后在执行代扣税款的规定时,原则上不要扣缴所得税。 
  以上通知,希即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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