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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 2001-01-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 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保证监事会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促进我 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精神,制定 本办法。 
  一、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派出,对省 人民政府负责,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经贸委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四、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 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讲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六、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省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九、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检查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有关部门。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十、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十一、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二、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十三、监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主席1人、监事不少于4人。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企业职工代表提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四、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省人民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58周岁左右。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原则上由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任命科级国家工作人员为监事。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 
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十五、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工作。 
  十六、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七、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十八、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十九、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 
  二十、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二十一、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十二、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二十三、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二十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藏、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二十五、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为保证监事会监督工作质量和提高监督效率,对监事会成员要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监事会成员初次上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常性培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5天。监事会成员的培训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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