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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5-27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扬尘污染控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扬尘污染控制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建设工程环境管理,控制城市建设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建设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建筑物拆迁、建设、道路、桥梁、河道整治及公用设施施工、物料运输、堆放、存储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意见。 
  一、由市环保局对城市建设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市政市容、房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扬尘污染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城市建设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二、根据工程实际,建设施工单位应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领取《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制定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责任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基本标准》(见附件)。 
  三、建设工程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护设施,重要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金属或硬质板材围档。施工道路必须硬化,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水泥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出入口内侧必须安装专用运输车辆轮胎清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并保持出入口通道以及出入口通道两侧50米道路的整洁。 
  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必须按《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执行。 
  确因各种原因无法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地,必须报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其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 
  五、城市建城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施工过程必须设置密目网,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物料、渣土外逸,粉尘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土堆、料堆要有遮盖或喷洒覆盖剂;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散;要指定专人清扫工地路面;高处工程垃圾必须用容器垂直清运,严禁凌空抛撒及乱倒乱卸;禁止现场进行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建筑工地扫尾阶段,楼房内清扫出的垃圾必须装袋清运;外架拆除必须先用水喷洒后拆除,避免粉尘飞扬。 
  六、拆迁工地临街拆房必须采用封闭式施工。拆迁单位必须确保供水、储水量充足,拆房过程中必须采取随拆随洒水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 
  不得随意投掷旧料、废土和其它杂物,渣土、材料等必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拆迁工地拆迁后3天内应及时予以清运,有条件绿化的应简易绿化,没有条件的应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七、道路、桥梁、河道整治施工和公用设施工地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要尽可能减少运输车辆进出的出入口数量,及时清运施工弃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和施工范围外堆放施工弃土。对道路施工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制定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每天清扫洒水频次不少于4次。 
  八、市区运输车辆防尘设施必须确保牢固、密闭,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散体物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施工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装载的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零星建筑废土逐步推行袋装转运。 
  从事建筑散体物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等运输的单位,必须到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登记。 
  九、建设工程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严密遮盖。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 
  十、在风速四级以上或连续晴天10天以上等易产生扬尘的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免土方开挖、房屋拆迁等作业,并对施工工地采取增加洒水频次等地面保湿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十一、各类建设工程工地须指定专人落实建设工程工地的环保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鼓励、支持施工企业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 
  十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各项防治扬尘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作为文明施工部分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八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建委市环保局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基本标准 
 
  一、为了有效控制城市建设扬尘污染,做好申报及申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施工,拆迁工程,道路、桥梁及河道整治施工,公用设施施工,运输等,下同)施工现场和一切施工作业单位,都应当执行本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立相应有效的扬尘污染控制自我保证体系和信息网络,并必须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三、建设工程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护设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必须申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方可组织施工。 
  五、申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出入口位置; 
  2、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道路的布局; 
  3、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运输车辆轮胎清洗设备的位置; 
  4、施工料具放置的位置,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的库房位置,密闭式垃圾站的位置。 
  (二)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预拌的降尘防尘装置和散装水泥防尘措施。 
  (三)渣土运输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经常进行考核检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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