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2000]69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0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954号
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经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非自产产品出口能否退税总是的请示》收悉。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总局不同意对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20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