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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4-12 生效日期: 2019-04-12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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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业经2019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2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
2019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汾河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重要指示,打赢汾河治理攻坚战,特制定如下决定。
  第二条 2019年,汾河流域十三个国考地表水断面中优良水质断面达到五个以上,劣Ⅴ类水质断面控制在五个以内,汾河入黄口庙前村断面、岚河曲立断面、浍河西曲村断面必须退出劣Ⅴ类。
  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断面,优良水质断面扩大至六个以上,其他各断面水质在原有基础上有明显提升,汾河水源地(包括汾河二库)水质保持在Ⅱ类以上。
  第三条 2019年,在汾河流域的市、县(区)分界处,建设跨市界、县界水质自动监测站。7月1日前全部建成,实现一次性全覆盖。
  第四条 各级河长应当担负起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所有河渠内垃圾淤泥、入河排污口、排污企业全面排查,实行清单式管理,严格监测排污口达标情况,制定排污口管理标准,封堵非法排污口,确保源头污染治理到位。
  第五条 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率先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忻州市、吕梁市建成区以及汾河流域的县(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六条 2019年底前,运城市、临汾市、霍州市、洪洞县、灵石县等市、县新建、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排放标准。
  2019年9月底前,完成汾河流域现有四十八个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温提效改造,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排放标准。
  第七条 加快建设汾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相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沿河乡镇建设一批畜禽粪污集中处理有机肥示范工程。
  2019年,全流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百分之百,2019年10月底未建成的一律关停。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国考劣Ⅴ类断面控制单元范围内工业企业全面建立污废水处理设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
  第九条 2019年,太原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他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岚河、磁窑河、文峪河、浍河、太榆退水渠涉及的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条 充分发挥大水网作用,建立汾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通过生态调水补水,汾河入黄口庙前村断面全年维持每秒四十个立方的流量。
  加大枯水期生态调水力度,汾河流量不低于每秒十五个立方。
  第十一条 在汾河干流河道水岸线以外原则上不小于一百米、支流原则上不小于五十米,划定生态功能保护线,建设缓冲隔离防护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带,改变农防段种植结构,提高汾河流域河流自净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汾河流域治理攻坚的各项决策部署。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开展专项督查行动。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打击等协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建立健全水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水资源犯罪案件线索,对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四条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财政资金分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依纪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我省境内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上游段(唐河、沙河)等流域的治理工作,参照此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2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专题】打好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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