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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 2003-04-16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甘肃省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 
 
  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称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简称SARS)是一种通过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的呼吸道急性传染病,起病急、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宣传、医药、教育、财政、公安、铁路、民航、交通、出入境检疫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各部门的职责是: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安排部署防治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预防、治疗与控制措施; 
  医药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保证疫情处理和病人的救治; 
  教育部门负责大中小学、职业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的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处理经费的落实;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疫区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宣传部门负责对疫情处理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教育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防治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列车卫生检疫和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管内车站环境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在往来广州等重点疫区的列车上加派检疫人员; 
  民航部门负责空港卫生检疫和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工作,对机舱、候机室定期进行消毒,对乘客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运输各种机动车辆的卫生检疫和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管内车站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对乘客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涉外人员出入境的卫生检疫; 
  驻甘部队官兵及职工、家属子女发生的疫情由部队卫生部门负责处理,但须将疫情报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办公室下设疫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宣传组、保障组等。 
  疫情处理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疾病控制管理、流行病学、病毒学、细菌学、检验、消杀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收集报告、调查处理、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及病原学样品的采集、检测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以上综合医院中从事呼吸、传染病、内科、儿科、放射、检验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收治病人,对疑难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做好医院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 
  宣传组负责疫情处理及医疗救治情况汇总,统一对外通报疫情,开展预防知识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保障组负责预防控制疫情所需经费的落实,保障消毒、急需治疗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及处理疫情所需的交通工具。 
  二、疫情处理 
  (一)分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并指导和协助医院做好病人的隔离、消毒工作。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和协助县级疾控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并督导落实疫情控制各项措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省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的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业务培训,遇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组织专家迅速赶往疫区开展工作:①全省发生的首例病例;②有可能造成较大范围传播;③下级请求指导和协助。首先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检验样品的采集和送检。 
  (二)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农村预防保健网要把开展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作为重点,切实发挥监测网的作用,作好监测、报告工作。 
  各级都要建立一支数量充足、反应灵敏、行动迅速的非典型肺炎流调队伍,并在车站、机场、大型商场、宾馆和其他群众聚集场所设立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开展全方位的疫情监测。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高度警惕通过交通工具造成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可能,在铁路、公路沿线和主要航空港口所在的地级城市,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制定留验预案和对接触者的调查处理方案。留验站必须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负责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并做好调查登记。 
  (三)报告和公布:一旦发现确诊病人时,由确诊医院接诊医师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甲类传染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上报疫情(报告时限:城镇6小时内,农村12小时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4月14日起实行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火车、长途客运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是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发现疑似病人应积极隔离,同时立即向前方留验站主管部门报告,以备收治,并提供密切接触者的登记资料。 
  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后,必须每5天向社会公布一次疫情。疫情公布由省卫生厅与省委宣传部商定,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四)确诊:本省首例非典型肺炎病人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控和临床专家组共同确诊;市(州、地)级首例非典型肺炎病例由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确诊;非首例非典型肺炎病例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专家组确诊。 
  (五)管理;非典型肺炎的病原体尚未明确,且传染性和致病力强,根据卫生部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六)调查:疫情发生后,疫情处理组应立即赶赴疫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要全部、及时、逐个地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不得遗漏,以便尽快查明传染源和可能的传播因素及范围,研究分析制定对策,提出疫情预测预报,为及时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提供依据。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和交通工具负责人,要全力配合卫生部门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回顾调查。 
  (七)总结上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疫情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掌握疫情处理工作进展,并每天汇总上报。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在两周内完成调查总结。所有病例个案调查资料、死亡病例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都要逐级上报。 
  三、医疗救治 
  (一)收治单位:省会兰州确定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市肺科医院、兰化公司职工医院、解放军第一医院(只收治部队官兵及其职工、家属子女病人)为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其它市、州、地和各县都要确定一所设有传染科(传染病房)或呼吸科并具有隔离条件的综合医院,专门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 
  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外宾和港、澳、台同胞就诊定点医院。重点旅游城市、流动人口量大、外宾和港、澳、台同胞较多的城市,也要确定医院,组成诊治专家组,并改善收治条件,为外宾和港、澳、台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二)设立发热门诊:各级各类医院都要设立发热门诊,做好门诊登记,对疑似病人及时转留验室隔离观察。 
  (三)实行首诊医院负责制:各级各类医院都要设立专门的隔离留验室。在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留验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留验或让病人自行前往其他医院就医。一经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应立即用隔离的救护车就近转送到指定的收治医院。 
  (四)病人的隔离治疗:各级确定的非典型肺炎收治医院,要建立健全隔离病房,购置救治药品和呼吸机等医疗器械,完善治疗方案。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专用病区。专用病区须与其它病区相隔离,并应分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不得交叉。对收治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实行就地隔离治疗,确需转院的,要用隔离防护的救护车外送。 
  医护人员办公室应与病区分隔无交叉,通风良好,并尽可能与病区保持一定距离。 
  (五)防护措施 
  病区消毒:加强病房通风换气,用紫外线照射,过氧乙酸薰蒸或喷雾等消毒,每天不少于2次;地面、物品表面用含氯消毒剂擦拭;痰液等分泌物用含氯消毒剂浸泡。 
  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凡与病人接触者需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穿戴隔离服和一次性帽子、手套、鞋套。口罩不超过4小时更换一次。 
  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内交叉感染控制工作,诊断治疗器械在每次使用后必须严格消毒,使用过的隔离衣、帽、手套等必须放入固定加盖的容器内并进行消毒;对病人的排泄物、接触的物品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运送病人的救护车及时消毒;对非典型肺炎的病人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必要时可解剖尸体,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确需探视时,应按照病房医务人员防护要求进行。 
  四、健康教育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健康教育的组织领导,由卫生、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协调,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并负责检查指导。 
  (二)加大健康教育的力度,根据不同情况,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印刷品、板报等宣传方式,大张旗鼓地向群众和社会宣传卫生防病,尤其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宣传非典型肺炎的危害性及可防、可治性,消除恐惧心理,保持群众情绪稳定。 
  (三)针对非典型肺炎疫情复杂,起病急、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的特点,教育群众掌握该病的传播途径、典型症状、预防的方法,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对人员相对密集的单位和地方,如学校、托幼机构、大型商场、餐厅、娱乐场所、车站、候车(机)室等,要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的宣传,保持教学、工作和活动场所的空气流通。发现师生、儿童、员工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要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要做好环境和公用设施的消毒。 
  (五)要认真做好大型会议、重大庆典、商贸、旅游黄金周、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和参会人员的健康教育,防止疫情的发生。 
  五、大搞爱国卫生运动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以预防非典型肺炎为重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把整治内外环境、彻底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作为重点,清除垃圾、积留污水、污物及蚊蝇孳生场所。城、镇要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农村要做好饮用水源,尤其是分散式水源和人、畜粪便的卫生管理及改厕工作。 
  要认真做好消毒工作,要对所有的公共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尤其在发生疫情后,对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及出入疫区的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必须每天进行消毒。 
  六、加强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把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监督执法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严格《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对医疗单位、学校、餐饮业、公共场所、各种交通工具的卫生及消毒产品质量要加大监督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消灭监督检查的空白点。 
  一旦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时,卫生监督人员与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要在同一时间赶赴疫区进行监督,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七、专业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对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医务人员、卫生监督人员进行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和临床治疗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防治水平。省上要抓好编写《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教材》,并负责给各地培训师资。 
  八、加强值班制度,开通热线电话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一旦发生疫情后,能及时有效地处置。 
  各地要开设非典型肺炎咨询热线电话,兰州、无水、嘉峪关、武威、敦煌等地还要开设专供外宾咨询的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热线电话号码、咨询时间。 
  省卫生厅疫情处置值班电话: 
  (0931)8813435(每日8:00一18:00) 
  13321219852(24小时)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热线值班电话: 
  (0931)8263459转251、253(每日8:00一18:00) 
  (0931)3638717(24小时) 
  13619346688(英语热线) 
  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外宾和港、澳、台同胞服务热线:(0931)876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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