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12-31 生效日期: 2019-12-3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9〕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08/5467445/files/4e0a18b040994e8f98de8cad4c2125b2.pdf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