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人员守则”“出国人员在外纪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0 生效日期: 2003-03-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办[2003]7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对外交流日益增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0年建局以来先后派出56个团组,74人出国,这些团组的出访,对我市药品监督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规范我局出访人员的行为,避免违反外事纪律的事情发生,现将“涉外人员守则”及“出国人员在外纪律”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出访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涉外人员守则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二、站稳立场,坚持原则,警惕和抵制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三、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四、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内部情况。 
  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提高警惕,防奸、反谍、反策反。 
  六、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在国外服从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尊重驻在国的风俗习惯。不搞大国沙文主义,不搞民族岐视。 
  七、不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严禁索贿,不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严格执行授受礼品的规定。 
  八、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分清公私界限,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九、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严禁酗酒。 
  十、顾全大局,发扬风格,协调配合,协同对外。 
 
 
出国人员在外纪律 
 
  一、出国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以及出国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国人员必须遵守所访国家的法律,遵守所访国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遵守接待单位的规章制度,严禁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和不正当的、非法的经济活动,不得介入或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不得议论所访国家的内外政策及领导人。 
  三、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应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遇有政治性问题和涉及与对方主要的政策性问题或其它重大事情,要及时向我使、领馆请示汇报。涉及重大的国内和国际的、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内外政策,要按我使、领馆的指示或以《人民日报》报道的口径为准。 
  四、遇到记者与我进行一般接触交谈,应友好相待,顺乎自然地做些工作。如对方正式要求采访,可视情节研究或请示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并作好认真准备后接待,不宜接待的可婉言拒绝。对方提出不友好的问题或持不正确的观点,如属不了解我国情况,可耐心解说,下面阐明我观点,但不要操之过急。对恶意挑衅,则不能回避不理,应予顶回或据理驳斥,但不予纠缠。 
  五、要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擅自离开集体住地外出活动,更不能在外留宿,坚持集体行动的原则,外出要二人以上。对外活动一律由出国团、组与对方联系,统一安排。 
  出国人员如需在境外会见亲友,应在出境前将亲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地址及与本人的关系等情况向派出单位或团组领导报告,以便安排会见时间和地点。如在国外期间亲友临时约定会见的,应主动向团组领导报告,待获准后再会见,但不得在团组住地外留宿。对真实身份不明或经他人介绍相识的第三者在住地外会见的邀请,不要盲目应允,贸然前往,以免上当受骗误入圈套。 
  对于外方向我提出的各种要求,不属本人职权范围和规定所许可的,未经请示不得擅自对外许诺、承担义务;未经国内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对方来华访问。 
  六、出国期间的各项活动要尊重对方的安排,并须准时赴约。如对参观、考察项目有异议或在访问中遇有问题,应通过团、组领导向对方提出。 
  七、自觉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得涉足下流、色情场所,不看黄色书刊、电影、电视和录相。不准将有淫秽内容的书刊、杂志和音像制品带回国内。 
  八、出国团、组在国外收到的一般礼品或纪念品,可由团、组领导指定专人登记,个人保管,较贵重的物品(如手表、照相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等)应交专人保管。出国人员不要在公共场所议论礼品或争相拆看礼品。对于对方所赠的纪念品,不要随意丢弃。个人出访收到的礼品、纪念品,回国后应如实向组织汇报,按规定处理。 
  九、出国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不得背着组织与外国人私下交往。不得背着组织向接待单位或个人索讨礼品或以暗示等形式变相索取礼品;不得将零用金等交给外国人代购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国人借钱或挪用公款购买私人物品;不得要外国人邀请出访或资助自己的子女、亲属出国求学或在外谋求职业。不要去黑市或旧货市场购买物品。如亲友馈增贵重物品和现金,应向团、组领导汇报,回国入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按海关规定办理。凡遇外国人赠送现金给代表团、组或个人,应婉言谢绝。 
  十、出国人员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外商给我经办单位或个人提供“回扣”,“佣金”、“手续费”等,如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可以接受,但必须全部上缴,个人不得留用、私分,违者以贪污论处。私自接受并据为已有者,以受贿论处。 
  十一、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不得借故绕道回国。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国内原审批部门审批,个别情况特殊来不及向国内请求的,应取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和证明,并补办必要的手续。 
  十二、要节约外汇,严格按出国经费规定开支,汇帐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出国团组的结余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制度上缴,不得以任何名义归个人使用。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不搞宴请。擅自违反规定超支经费,由出国人员本人自理。 
  十三、出国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制度,不得有套汇、逃汇行为。到第三世界国家,严禁为提高当地货币兑换值而进入外汇黑市炒买炒卖,做出有损国格的行为。 
  十四、在国外有紧急事情需与国内电话、电传、传真联系时,应根据内容采取安全措施。如内容无须保密,可用普通电话、电传、传真机,如内容涉及内部机密,应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研究保密措施,避免通讯泄密。 
  十五、发挥团结、友爱、互助精神,在国外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督促。相互之间有意见,可在回国后提出,不要在国外议论争执,要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