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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继续对我省在用汽车更换含氟里昂制冷剂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7 生效日期: 2002-02-27
发布部门: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发布文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无氟省级区域的决定》(琼府[1999]73号)以及省公安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机动车和驾驶员年检审工作的通知》(琼公通[2002]9号)的有关规定与要求,为继续做好我省在用汽车更换含氟里昂制冷剂工作,现通告如下: 
  1、自2002年3月1日起,凡使用空调器的机动车,还未使用环保制冷剂的,公安车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车辆年检。 
  2、使用含氟里昂制冷剂的车辆,必须到环保部门认定的更换单位更换环保制冷剂,加贴“环保制冷剂标志”。 
  3、车辆在办理年检前,车主可提前办理环保制冷剂更换。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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