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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无氟省级区域的决定》(琼府[1999]73号)以及省公安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机动车和驾驶员年检审工作的通知》(琼公通[2002]9号)的有关规定与要求,为继续做好我省在用汽车更换含氟里昂制冷剂工作,现通告如下:
1、自2002年3月1日起,凡使用空调器的机动车,还未使用环保制冷剂的,公安车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车辆年检。
2、使用含氟里昂制冷剂的车辆,必须到环保部门认定的更换单位更换环保制冷剂,加贴“环保制冷剂标志”。
3、车辆在办理年检前,车主可提前办理环保制冷剂更换。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