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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6 生效日期: 2003-02-26
发布部门: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药市[2003]78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直管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的素质,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强化《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合格经营。省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的通知”(冀药市(2003)46号)。根据其有关规定,省药品认证咨询中心制定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管理办法。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的素质,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强化《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根据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冀药市(2003)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河北省药品认证咨询中心受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工作。 

    第三条   考试对象:省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同时对社会开放,有意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第四条   考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 

    关联法规            

    第五条   考试时间与地点:每月第一周星期二为考试日;考场设于河北省药品认证咨询中心(石家庄市合作路175号)。换发许可证或许可证年检期间,参考人员较多时,可由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场,省药品认证咨询中心赴现场考试。 

    第六条   报名办法:参考人员应于考试日前7日内通过信函、传真形式向河北省药品认证咨询中心报名(Email:rzzx@hbda.gov.cn或传真:0311-7058947);集体考试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河北省药品认证咨询中心联系。 

    第七条   考试试题:省药品认证咨询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建立法律法规知识试题题库,题库分类为A-药品经营,B-医疗器械经营;试卷编号药品为A-1,A-2……;医疗器械为B-1,B-2……。试题类型包括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五种。考前随机抽取。 

    第八条   成绩判定与证书发放:试卷满分以100分计,每题分值明示在试卷上,其中带“*”题目为必答题并且答案必须正确。试卷统一由省药品认证咨询中心依据标准答案评判,汇总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者由省药品认证咨询中心颁发统一印制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证书》。试卷存档备查。 

    第九条   初次考试不合格人员,允许复习后再考。 

    第十条   考试纪律: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明示的考试纪律,严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当场取消考试资格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备案。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监考制度,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定,依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或开除公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药品认证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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