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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5 生效日期: 2002-03-19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荒山绿化承包的监督工作。 
  园林、规划、土地管理、农委、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荒山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荒山绿化承包的,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4.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5.绿化实施计划; 
  6.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身份证(复印件); 
  3.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资信证明(银行存单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5.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6.绿化实施计划; 
  7.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荒山绿化承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 承包荒山的单位、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区(县)绿化委员会受理承包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手续,划定承包范围; 
  (二)持市绿化委员会及规划部门的手续,到市土地局申请办理承包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三)承包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与其签订绿化承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四)承包者在草原上进行绿化开发,应向市草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草原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承包耕种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荒山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在新开发的荒山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视不同作物和不同情况,自有收入起时3年内免农业特产税。 
  荒山绿化所用水利工程供水按规定标准收费,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农业用水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承包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草木所有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十二条 造林绿化面积与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面积应按比例同步增长,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 
  第十三条 从事种植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计入造林绿化面积;种苗生产用地要随起随种。不得起苗后闲置超过2年,荒露土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 
  第十四条 承包土地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承包土地面积51公顷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造林绿化成活率和存活率不得低于85%。 
  第十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管理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指标的,由市土地局按比例依法收回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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